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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根据《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配套项目),是指支持沈阳市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集成电路领域方向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国家要求给予配套的项目。

第二章  支持方向

对新申请并获得国家集成电路领域方向立项批复的项目及课题,给予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

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要求比例,和国家专项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50%的市级地方配套,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由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国家配套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技创新和协同能力强的单位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级现行相关支持政策以本细则为准。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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