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发〔2021〕11号),规范和加强沈阳市基础研究专项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基础研究专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新批建国家基础科学中心奖励项目、国家、省基础研究配套补助项目等。
第三条 沈阳市基础研究专项补助资金从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联合基金项目
第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等共同出资设立,我市按照共建协议规定每年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转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指定账户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组织、评审、公示、下达、实施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新批建国家基础科学中心奖励项目
第六条 支持对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新批建的国家基础科学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
第七条 支持标准。对上年度获批的国家基础科学中心,每个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国家、省基础研究配套补助项目
第八条 支持对象。本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上述联合基金项目除外)、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九条 支持标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辽宁省科技厅相关配套要求予以配套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三条 按照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兑付科技创新政策资金。